唐明治 简历 - 名人简历

人物信息

       姓名:唐明治

  出生年代:1933—

  国家:英国 

唐明治 简历 - 名人简历(图1)

人物简介

  唐明治,1954年毕业于伦敦经济学院,获法学士衔。1955年获大律师资格,1957年为执业大律师。专长于有关商业及船务的法例。曾在英国国防部任法律顾问。1966年至1973年在英财政部任海军事宜法律顾问。1983年调任香港律政司,与香港政坛著名人物邓莲如结婚。又出任行政、立法两局当然官守议员。1988年卸任。1973年曾获女皇御用大律师衔,1984年获CMG勋衔。

世纪争产案

   

香港世纪争产案

  有“世纪争产案”之称的“亚洲第一富婆”———香港华懋集团主席龚如心与公公王廷歆的遗产争夺官司,近日因龚如心不服特区高等法院原诉讼法官任懿君去年判她所持亡夫王德辉1990年所立遗嘱为伪冒,使公公王廷歆可获近300亿元遗产,特委托资深大律师唐明治为首的律师团9月29日向香港特区法院上诉,而再起波澜。唐明治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原审法官犯下“7大错误”,要求推翻原判,必要时发还重审。

  

7大理由对应9大疑点

  有关方面预计进行11天的上诉聆讯,9月29日由代表龚如心的资深大律师唐明治的陈词揭开序幕,交代了7个上诉理由。唐明治指出,在原审时,王廷歆一方也只指控龚如心提交的4页遗嘱是伪造,任懿君应将双方证据公平地分开处理,任懿君却以自己的方法去分析证据,最后作出一个无人提出指控的裁决,除认为1990年遗嘱的首页伪冒,更断定龚如心是该页的伪造者。

  唐明治认为,“伪冒者”的指控十分严重,有刑事成分,按香港现行的民事程序举证标准,处理民事案件的法官不应将同样指控,加诸诉讼的任何一方。另外,龚如心一方又批评原审法官在判词中,“抄袭”王廷歆律师的陈词,将后者部分结论“搬字过纸”,违反法庭作出独立裁断及交代证据的责任。

  

法官被指判词抄袭

  上诉庭法官杨振权则反驳,指龚一方提交的证据中,能直接证明遗嘱是王德辉亲手撰写的极为有限,而当日龚如心却没有出庭作证,只要龚如心能交代丈夫当日如何将遗嘱交与她,对其证供将有影响。

  这场“世纪争产案”的关键,是龚如心与王廷歆都先后声称拥有王德辉的遗嘱,王廷歆指儿子王德辉于1968年立下遗嘱,愿意将所有遗产留给父亲;龚如心则提交了4张声称为王德辉于1990年亲笔撰写的遗嘱,王于当中指龚是他的最爱,决定将所有遗产给予妻子。高院于去年11月颁下判词,判王廷歆胜诉,并指龚如心提交的遗嘱有可能由龚伪造。案件审结后,66岁的龚如心涉嫌伪造遗嘱被商罪科拘捕,案件目前仍在调查。

  

原审法官客观度被质疑

  唐明治在陈词末段提出这宗“世纪争产案”的背景,指案件原审花了172天,横跨14个月,无论开审前夕还是审讯期间都吸引了传媒大事报道,传媒对证人紧紧追访,有报道更将龚形容为坏女人。唐明治认为传媒报道令原审法官任懿君面对巨大压力,质疑他判案时能否保持客观。

 

双方皆聘顶级律师

  龚如心在涉及亡夫王德辉的有关个案中,已先后动用了全香港63名资深大律师中的10人。而这次又动用唐明治、张健利及翟绍唐3名资深大律师,辅以两名大律师就争产案上诉。

  面对龚如心一方的阵容,家翁王廷歆也不敢怠慢,除继续委聘助他胜诉的大律师公会主席兼资深大律师陈景生外,还加入在民事诉讼中被喻为“顶级人马”的资深大律师邓国帧,再加两名大律师曾汉坚和陆英华协助。

相关资讯

        香港高等法院上诉法庭6日驳回商人陈振聪就龚如心遗产案的上诉申请,但陈振聪表明会直接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据香港文汇报报道,陈振聪申请上诉时指出,龚如心与家翁王廷歆的争产案及已故歌星梅艳芳的遗产案均获准上诉。上诉庭指出,该两宗案件的胜诉者,均会成为唯一的遗产继承人,是“winner takes all”(胜者全拿)局面;陈振聪案则有明显不同之处,因他的身份属受托人或受益人、手持2006年遗嘱是否“部分遗嘱”仍有待法庭裁定,故上诉庭不批准他申请。

      梅艳芳2003年病逝后,遗嘱将遗产使用权给予好友刘培基及妙境佛学会,梅妈覃美金每月从信托基金领取生活费,并设立基金为子侄提供教育费用。但梅妈指梅艳芳订立遗嘱时神志不清,多次兴讼要求推翻遗嘱,指自己应该是遗产受益人之一,希望取得全部遗产。

      梅妈两次被判败诉后,至去年10月获上诉庭批准,可就遗产案上诉至终审法院。当时上诉庭法官称,若梅妈获判胜诉,便可独得全部遗产,涉款逾100万元,符合上诉至终审法院的门坎,但梅妈必须向法庭先缴付20万元讼费保证金予妙境佛学会及刘培基。梅妈上月向终审法院申请聘请英国御用大律师Gilead Cooper代表打官司。

另一宗案件是已故华懋集团主席龚如心与家翁王廷歆争夺亡夫王德辉遗产案,龚如心在2002年原审及2004年上诉败诉后,向上诉庭申请上诉到终审法院。龚如心代表律师唐明治引用《终审法院条例》,指案件涉款100万元以上,王德辉生前遗下逾百亿财产,符合上诉规定,申请获上诉庭批准。

     2005年9月,终审法院就争产案作出“终极判决”,判龚如心胜诉。判辞指出,龚如心提交法庭的王德辉1990年所立遗嘱,确信为王德辉订立的最后一份遗嘱,故龚如心为遗产的唯一合法继承人,结束纠缠8年的官司。

次年11月,龚如心透露决定不会向王廷歆追讨讼费,另不会就王廷歆拒供贷款人身份而控告其藐视法庭,争产案至此终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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