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九派新闻
11月16日,据新闻晨报“021视频”报道,近日,46岁的赵女士走进中华遗嘱库上海第二服务中心,订立了自己的遗嘱。
她表示,儿子现在在国外上学,之所以那么早就立遗嘱,是担心现在年轻人婚姻变数大,不希望儿子未来如果离婚,自己给孩子的财产变成夫妻共同财产被分割。
赵女士表示,自己的儿子正在国外上学,之所以那么早就立遗嘱,是担心现在年轻人婚姻变数大,不希望儿子未来如果离婚,自己给孩子的财产变成夫妻共同财产被分割。“现在小年轻,闪婚闪离的,对于房产的继承、分割,离婚的话是会被分掉一些的。”
她还说,“如果他们白头偕老,这些财产肯定都是夫妻二人的,将来他们有可能会再传给我的孙辈。但是如果他们真的分开了,也希望能保住自己的财产。”
赵女士称自己就是很朴素的想法,就是担心儿子未来婚姻变数大,所以提早准备好了。
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生前通过立遗嘱的形式确定其个人财产在其死亡后的继承人及分配的法律制度。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被继承人是有权将只遗产给儿子继承的,被继承人可以订立遗嘱,明确遗嘱只由儿子继承,而儿媳不继承。
《民法典》第1133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提示:有效的遗嘱需三个条件:1。立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所立遗嘱才有效。2。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诈所立遗嘱以及被篡改、伪造的遗嘱无效。3。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不得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