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
但小区业主群里的邻居们凑在一起
太“近”了免不了有“摩擦”
一旦情绪上头发表过激言论
还有可能侵犯他人名誉
近日
湖南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涉名誉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刘某原系甲小区业委会主任,李某系甲小区业主。
2021年刘某在甲小区微信群中提议动用公共维修基金对小区消防进行整改,李某因质疑动用维修基金的目的,遂在小区微信群中发表反对意见,并进一步发展为在微信群中对刘某的言语辱骂。
2021年6月至9月期间,李某在甲小区微信群,即“甲小区一栋业主总群”(427人)、“一栋一单元业主交流群”(183人)、“甲小区邻居亲友群”(229人)等微信群中发表言论,声称刘某“坐过牢”“贪污”“之前跑摩的,当业委会主任后,三年从跑摩的换房换车……”等。
于是刘某以李某在小区微信群中编造、捏造歪曲事实、恶意散播不实信息,对其家庭生活造成了极大影响,严重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立即停止侵犯刘某名誉权的行为,并以书面形式向刘某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在其传播范围内以及在市级以上的报刊刊登消除影响。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李某在甲小区微信群中对刘某的言论属编造,并无事实依据。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在微信群中对原告刘某发表的上述言论具有侮辱性,且没有事实根据,微信群作为新兴的网络传播方式,是一种开放性的网络舆论平台,具有一定的社会公共性,案涉微信群成员有几百人,且绝大部分为甲小区业主,被告的言论已经在一定范围内造成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对原告名誉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被告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第一款“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的规定,本案中由于被告的言论系在甲小区业主群,该言论跟帖量不大,且原告刘某就自身社会知名度未提供相关证据,被告李某在案涉甲小区公开赔礼道歉能达到消除影响的效果,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停止侵犯名誉权行为并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原誉,在甲小区范围内消除影响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超过部分的,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甲小区公共栏粘贴向原告刘某致歉声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声明自发布之日起至少保留七日,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于相关媒体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李某承担。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被告李某意识到了自身错误,并已积极履行了判决内容,双方矛盾最终化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侵犯名誉权是指行为人利用各种形式侮辱、诽谤他人的名誉,导致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判断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应根据侵权行为人的行为违法性、受害人名誉被损害的后果、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过错来认定。
当事人之间如果存在争议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进行解决,切勿发表过激言论,采取侵害公民名誉的方式,否则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九百九十八条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转自:湖南高院
来源:帮女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