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颁布以来,民法典为公民权利提供了更全面的保护。关注网络虚拟财产安全、加大个人信息保护力度、惩治网络暴力等问题......数字时代,民法典对权利的保护也向数字空间不断延伸。在第三个“民法典宣传月”,人民网推出“学法时习之·‘典’亮网络”系列策划,以案例阐释民法典为人们的数字生活带来的改变。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四十五条中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如果未成年人的充值、打赏行为被认定为无效,是否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全部返还充值的款项?杭州互联网法院法官表示,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而言,要看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否对未成年人尽到了监护职责,未成年人是否是在脱离监护的情况下实施的上述付款行为。就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而言,要看是否结合其平台性质对用户的年龄限制进行明确约定和提醒,并切实采取充分的技术措施,避免未成年人在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和陪伴的情况下,沉迷于网络直播甚至大额转账。同时,还要考虑未成年人家庭经济状况、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主播之间的关系等因素。
法官提醒,引导未成年人理性利用网络,需要全社会的重视和行动。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以身作则,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引导和监督。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当以更加审慎的态度、更加成熟的技术、更加严密的措施,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另外,学校、社会也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素养的宣传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
资料来源:杭州互联网法院
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