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儿子买的房自己却不能住?老人与前儿媳闹僵!

张某两夫妻购置了一套新房赠与儿子张某某,办理房产证时仅写了儿子的名字。婚后,张某某夫妇另外购置新房并搬出。张某某和妻子王某因感情不和达成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张某某婚内购买的新房归张某某所有,婚前由张某某父母购买、登记于张某某名下的房屋赠与王某并办理过户手续,女儿归王某抚养。张某知道此事后非常不满,前往社区调委会讨说法。

调解员耐心化解张某与儿子及王某之间的矛盾,既维护了王某的权益,也照顾了张某的感受。最终,一起房产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用“缓兵之计”安抚双方情绪

当张某第一次来社区调委会申请调解时,情绪特别激动,觉得自己辛苦攒了一辈子的钱买房,儿子却将房屋赠与王某,实在无法接受。调解员看到张某情绪激动,身体也欠佳,为了避免再刺激老张,计划用缓兵之计安抚张某的情绪。调解员开导张某,虽然儿子和儿媳离婚了,但是孙女还是自己的,每天有孙女作伴,生活也多了不少乐趣。王某暂时没有工作,没钱租房,最后苦的还是自己的孙女,听了调解员的解释,张某情绪逐渐稳定。

由于王某在与前夫争吵后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对此,调解员表示,张某夫妇用一辈子的积蓄购房,虽然房子现在登记在王某名下,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转让、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从法律角度出发,房屋已经归属王某所有,但是突然要求张某夫妇搬走从感情上无法接受。王某考虑到张某夫妇曾经对自己非常照顾,答应暂时不再提及此事。

用法治锦囊打破矛盾僵局

经过前期调解员的情绪安抚,王某和张某的矛盾有所缓和。调解员隔三差五上门和张某聊天,并向其解释法律中关于房屋所有权的规定,根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除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外,父母在结婚前为其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调解员再从网上搜罗和张某经历相似的案例述说给张某,希望张某能够渐渐接受事实。经过长时间的沟通解释,张某表示知道房屋所有权确实归王某,但是自己就是情感上无法接受,认为自己辛苦一辈子攒钱买房,结果被“外人”占了便宜。

调解员又邀请社区聘用的法律顾问共同化解矛盾。律师了解来龙去脉后,建议在房产证上加上孙女的名字。张某接受律师的建议,决定和王某协商变更房产登记一事。

用情感纽带彻底化解纷争

当王某得知要在房产证上加女儿名字的消息后,当即表示拒绝,称如果这套房屋加女儿的名字,离婚时协议给张某某的房屋也应加上女儿的名字,调解再一次陷入僵局。此时,调解员找到张某某沟通,张某某表示,要求王某在房产证上加女儿的名字自己做不了主,王某也拒绝与其沟通。同时,因为分割财产一事,张某某与父母也产生了一些不快,家人之间已经有一阵子没有联系了。

调解员为了解决问题,约了张某父子面谈,希望大家能把心中的“疙瘩”解开。见面时,张某某向父亲解释,女儿由王某抚养,但是王某没有工作,自己做生意收入不固定,为了给女儿创造一个稳定的生活环境,当时才决定将房子赠与王某,没有和父母商量确实不妥。张某听了儿子的解释后,也终于释怀。此时调解员提出,张某某现在一个人住,平时工作繁忙,家里没人照顾也不方便,建议张某夫妇与儿子同住。张某夫妇听了调解员的建议,也同意了这个方案。

当王某得知老人搬去和张某某同住,内心也过意不去,同意在房产证上增加女儿的名字。经过一年的调解,终于化解了这起家庭矛盾。

案例点评

根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除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外,父母在结婚前为其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

本案例中张某夫妇在儿子结婚前为其出资买房并在房产证上写了儿子一个人的名字,表示是对儿子个人的赠与。离婚时,张某某自愿将该套房屋赠与王某并办理过户手续,所有权发生转移,房屋归王某所有。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虽然法律上房屋已经归王某所有,但是考虑到张某夫妇的接受度,调解员耐心、真心、细心地化解了张某与儿子、王某间的矛盾,既维护了王某的权益,也照顾了张某的感受。

记者 | 金勇

来源:上海法治报


特别声明:本平台所发布的部分公开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及用于网络分享,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本平台所提供的信息,只供参考之用。不保证信息的准确性、有效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如有侵权及违法信息请联系qq客服处理,3372575805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