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民王某不幸罹患癌症
在生病期间,又遭遇了交通事故
最终没熬过一年就去世了
那么,车祸的另一肇事方
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近日,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
发布了这起特殊的案件
2021年2月21日,李某驾车沿镇江市银河路由西向东行驶,在经过路口右转弯时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王某发生了碰撞。
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丁卯法庭法官助理卢娓娓介绍:“王某本身患有多发性骨髓癌,已经将近有7年了。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医治疗,进行了骨头置换术,当时的伤势是比较严重的。”
住院期间,王某花去了6万多元医疗费,李某垫付了1000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了1.8万。经公安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王某的家属将李某和他汽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全部医疗费等。在诉讼期间,2022年1月份,王某因癌症复发去世。
卢娓娓表示:“王某是在诉讼过程中去世的。我们也向主治医生了解他的整个伤情和治疗情况,他发生事故前病情还相对稳定,而且正常化疗程序也正在做。因为事故后的手术本身也比较大,对他整个人的机能影响也比较大,手术前后是暂停使用癌症的治疗药物的,所以对他后期癌症的复发、病情的加重,这个交通事故对他是有一定的影响的。”
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这个案件涉及到交通事故与受害人自身疾病叠加造成的损害后果,怎样来判断最后责任大小问题,实际上这种情况,就要看这个疾病因素对损失结果的原因力大小,作出最后责任划分。”卢娓娓说。
法院审理后认定,这起交通事故与王某的死亡有一定关联 。最终,法院根据王某的病历、出院小结、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判决李某和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8万多元 。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综合 |镇江台
来源:江苏新闻